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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2491-7007一、违法取得的证据能否作为法律证据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我们严格遵循证据规范,绝对禁止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来的证据。
例如,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提取到的被告人口供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得到的证人和受害者陈述,这些都是无法作为有效证据并使用的。
除此之外,我们还关注物证、书证的收集是否符
如果发现有名为'排除'的证据存在,无论是在什么环节,都应及时进行排除,绝不能将其作为非法证据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二、违法取得的证据有法律效力吗
首先,必须强调,基于强迫、逼迫或其他非法方式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供,以及通过强制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法获取的证人证词及受害者陈述,应视为无效并加以排除。
其次,如果在搜集物证、书证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到了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那么这些证据必须得到适当的补充或作出可行的说明与解释;
然而,若无法做到上述两点中的任何一点,则这类证据就应当被毫不犹豫地排除在外。
另外,在案件的侦察、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如果我们发现了某些应当被排除出局
至于违法收集到的证据,我们可以将其简单地理解为,那些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来收集的证据,换句话说,这些证据的来源并不合法。
这里的“违法”涵盖了潜在的取证人员不合规、取证手段不正规、提供证据的人员身份不明等多个方面。
关于对这类违法取得的证据的效力问题,学术界和司法部门之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如若人民检察院收到的报案、控诉、投诉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通过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情况,他们应对此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
一旦证实的确存在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他们应该立即发出改正意见;
如果情节严重,还需对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强调,只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被法庭接受和采纳,因此禁止采取非法手段例如刑讯逼供来获得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以及非法的陈述内容。对于物证和书证的收集,法律也进行了细致且严格的规定,以确保司法过程中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发现存在任何'排除'性质的非法证据,都必须立即进行排除,不得将其作为审判的唯一依据或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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